2023年2月

2022年3月7日,浙江杭州跨境电商子不语集团有限公司 (“子不语”)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拟在香港主板挂牌上市。实际上,这已经是子不语第二次向港交所提交招股书。2021年6月30日,“子不语”首次向港交所提交招股书,但6个月之后仍未有进展,其招股书失效。

三年盈利难掩存货高企

此次重新提交招股书,子不语增加了2021年的财务报表。招股书显示,2018年、2019年、2020、2021年,子不语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3.18亿、14.29亿、18.98亿、23.46亿元人民币,相应净利润分别为8001万、8111万、11396万、20051万元人民币。

虽然连续三年实现盈利,但子不语的现金流状况在2021年似乎恶化了。招股书显示,2021经营活动所用现金流净额为2.07亿元,2018年和2019年经营活动所得现金净额分别为8196万元和1.14亿元。

现金持续流出意味着公司存货积压较多,作为一家电商公司来说,这也意味着它对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第三方销售平台的话语权较弱。

子不语对此的解释为,公司使用现金采购存货;公司通过亚马逊销售,但产品运输周期较长,需要足够的库存。

审计报告亦显示,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子不语的库存分别为1.78亿元、2.56亿元和6.64亿元,库存规模同比增长159%。

考虑到子不语是跨境销售服装和鞋子等流行服饰,如此庞大的库存对其可能不是一个好消息,考虑到其客户特性更是如此。

子不语主要在亚马逊、Wish(美国本土的“拼多多”电商)以及自营平台销售,来自亚马逊的销售收入占其收入的七成以上,而在美国的销售收入又占其总收入的85.5%。这意味着,子不语高度依赖亚马逊和美国市场,一旦其中一个出现问题,子不语的生意就会遭遇灭顶之灾。

客户群方面,子不语的主要目标客户为年龄介于18至45岁的女性客户,追求优质、价格合理及相宜的女装产品。简单说,子不语的主力客户群是美国的下沉市场,即五环外人群。子不语披露的客群单价也较低,2021年,其女装及有关产品平均客单价仅130元人民币(约20美元)。这个产品定价基本上低于优衣库和Gap等品牌,在美国大约相当于中国曾经的县城名牌班尼路和真维斯。

子不语的这个消费群体不仅追求流行时尚感,更追求性价比。但对于服装产品来说,时尚年年变幻不定,高库存就是定时炸弹;低端产品的高库存更是炸药包。如果子不语无法持续把握美国下沉市场人群的消费偏好变迁,恐怕很难保证其业务持续稳定增长。

招股书亦显示,子不语在亚马逊的退货率过去三年分别为18.5%、17.1%和19.8%,有逐步走高趋势。

境外架构隐藏“潜规则”

和其商业模式相比,更值得注意的是子不语这家公司的创始人及上市架构。招股书显示,子不语创始人华丙如1987年生人,现年34岁。2008年,出生在安徽安庆的华丙如尚在安徽巢湖学院读大二,开始在淘宝上做电商。2011年,刚毕业的华丙如与朋友王诗剑一起,从巢湖搬到杭州创业,子不语集团2012年于天猫开设旗舰店销售女装产品。2014年,子不语在亚马逊上注册网店,并将业务完全转变为跨境电商业务。

招股书显示,IPO前,华丙如持股50.14%,王诗剑及饶兴星持股为9.45%,汪卫平持股为4.8%,董振国持股为4.17%,华慧持股为2.23%,AloeTower持股为0.97%

招股书显示,2018年,浙江子不语将自己变身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随后又将公司卖给一名非境内自然人,从而完成境内重组。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步:2018年11月12日,宁波如余、宁波同命运、宁波中耀、宁波丙风、宁波睿舟及宁波共齐聚与境外自然人刘恋女士签订增资协议,后者出资26.8万元认购浙江子不语的注册资本人民24万元。增资后,浙江子不语分别由宁波如余、宁波同命运、宁波丙风、宁波中耀、宁波睿舟、宁波共齐聚及刘恋持有约38.87%、34.37%、17.70%、2.97%、2.55%、2.49%及1.06%。这也意味着,浙江子不语成了一家中外合资公司。

第二步,2018年12月14日,宁波如余、宁波同命运、宁波中耀、宁波丙风、宁波睿 舟、宁波共齐聚及刘恋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子不语香港按总代价人民币2800万元收购浙江子不语全部股权。

收购完成后,浙江子不语成为子不语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与此同时,刘恋将所持浙江子不语的1.06%股权转让给子不语香港,自愿退出子不语集团。

子不语为何要将自己变身为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呢?

这要从境内公司赴海外上市说起。

通常,境内公司赴海外上市采用红筹架构,在这个架构中,拟上市实体首先在开曼群岛设立上市公司主体,然后用开曼公司投资设立维京群岛全资子公司,再用该公司投资设立香港全资子公司,最后,用香港子公司收购境内的实体公司成为全资子公司。

整个流程如下图:

在上述过程中,最关键的一步是香港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股权,将境内实体变成香港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

根据商务部2009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另外,根据第39条和40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这个规定,子不语在开曼设立的公司和香港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华丙如,如果华丙如想利用开曼公司通过香港子公司收购境内的子不语运营实体,就必要按照商务部的规定,报商务部和证监会批准。

显然,走两个部委的审批路径太漫长。所以,子不语钻了一个商务部条文的漏洞,即上述规定的适用情景是“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如果香港公司收购的对象变成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则就不需要遵守该条文。所以,子不语和境外自然人刘恋的交易就是为绕开上述监管规定服务的。

这样擦边球的做法不能说完全合规,但目前已经是很多公司境外上市的潜规则操作。但认真追究起来,这种做法也绝对不像子不语在招股书中所说的“刘恋女士认购及于其后转让浙江子不语的股权不构成规避包括并购规定在内的相关中国法律”,实际上,子不语和刘恋的股权交易唯一且根本的目的就是规避国内的并购规定,绕开商务部和证监会的审批。

https://www.hankunlaw.com/portal/article/index/cid/8/id/9497.html

受益于行业红利及政策支持,我国跨境出口电商行业一度火爆发展。但是,行业的野蛮生长也催生了诸如刷单、操控评价、财税不清、知识产权侵权、低价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乱象。对此,亚马逊等海外平台自2021年起开启了大规模的“封号潮”,针对“违反平台规则”的账户采取了封号、冻结或划款等措施。一时间,行业剧震,众多跨境出口大卖深受重挫。企业必须审思合规化运营的重要性,但历史遗留问题之剧也让许多企业着实积重难返。

外部环境为行业带来挑战的同时,也蕴含着机遇。相较过往,行业的健康发展意味着更广阔的前景,因而仍在持续吸引创业者及资本的关注。根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统计,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77起,融资金额总计超207亿元;2022上半年共发生融资事件24起,融资金额总计超28.1亿元。而致欧科技、赛维时代近日IPO成功过会,另有多家行业头部企业已公开招股书,这些退出端的新趋势也足以令行业及资本为之振奋。

不论您是从事跨境出口电商创业、还是想为国内产品打开海外销售的渠道、或是关注本行业的投资人,想必都关心如何确保企业从最初就能在合规的框架下发展壮大。我们曾作为外部法律顾问陪伴众多跨境电商行业企业从初创、募集多轮融资、直至上市。结合过往项目经验及行业观察,我们准备了一系列文章梳理本行业企业初创阶段宜提前做好的法律准备,以期为您带来一些启发。本篇为首篇,将着重介绍公司架构设置。

在国内注册了一家公司,是否就可以开展跨境出口电商业务了?可以,但非最优解。合理的境内外公司架构设置及职能划分能够更好的满足企业业务运营需求及合规需要,大可不必“摸着石头过河”。

一、跨境出口电商的基本分类

不同类型的企业可能有不同的公司架构设置需求。为方便叙述,我们先对跨境出口电商做一下分类。

广义的跨境出口电商包括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对企业(B2B)卖家、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对客户(B2C)卖家、以及其他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如第三方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务供应商、仓储物流服务供应商等。本文所关注的“跨境出口电商”仅指中国跨境电商出口B2C卖家。

根据交易平台的不同,跨境出口电商的业务模式可以大致分为平台模式、独立站模式。“平台模式”是指在各类第三方平台(例如亚马逊、eBay、全球速卖通、Wish、及新进热门的TikTok小店等)建立网店并向终端消费者进行销售,相当于在卖场经营店铺,依托平台提供流量、同时受制于平台规则。“独立站模式”(或者称DTC,Direct-to-Customer)是指通过自建有购物功能的网站或APP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海外终端消费者,流量来自于Facebook、谷歌等渠道引流,有更高的运营及获客成本,但也能沉淀私域流量。

根据销售品类的不同,跨境出口电商的业务模式还可以大致分为垂直精品模式、泛品铺货模式。“垂直精品模式”一般聚焦于特定垂直细分类目,以品牌化为目标做精做深。“泛品铺货模式”的商品主要是普货、爆品,更多是通过店群进行大面积铺货销售。其中,“平台+泛品铺货”销售白牌产品过去曾是跨境出口电商的主要玩法,但由于商品销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刷单”、“操纵评价”、“低价竞争”等违规做法,因而成为深受“封号潮”影响及亟待合规改善的重灾区。

二、公司架构设置常见安排

跨境出口电商的公司架构设置既要服务于具体业务运营模式及需求,也要综合考虑不同平台的规则及不同销售地区的法规要求。

跨境出口电商的基本业务流程可以概括为:(1)设计/生产/采购环节:跨境出口电商在国内完成自有品牌商品的设计及生产、或是第三方商品的采购;(2)进出口环节:跨境出口电商将售出商品或备货商品在海关履行必要报批手续以完成中国出口清关〔常见零售模式包括0110(一般贸易)、9610(直邮出口)、9810(出口海外仓)等〕及目的地进口清关;(3)销售环节:跨境出口电商通过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线上店铺或自建独立站向海外消费者销售商品;(4)仓储/物流环节:跨境出口电商通过直邮、亚马逊FBA或海外仓(国际物流+海外第三方配送)等仓储/物流模式进行发货及退换货安排。

上述业务环节通常由不同的公司主体负责,且视公司具体业务模式会有所区别,我们将一些常见安排总结如下。

采取“独立站模式”、“平台+垂直精品模式”的跨境出口电商,通常需要以下公司主体:

1.  顶层融资公司:是所有集团公司的最顶层控股公司,是公司股东持股、引入外部投资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等股权安排的主体。顶层融资公司注册地视具体融资架构而定,例如国内融资架构下是一家境内公司、红筹架构下通常是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或其他离岸地的公司。

2.  境内运营公司:负责公司管理及运营(包括技术支持、网店运营、行政支持等)、商品的国内采购及出口(如通过9610直邮出口等)、承租国内仓、自有品牌商品的设计、生产等职能,在国内融资架构下可能与顶层融资公司为同一家,在红筹架构下与顶层融资公司之间是全资股权控制关系。

3.  香港业务公司:负责商品的国内采购及出口(如采用海外仓等模式)、通过独立站或平台销售、承租海外仓等职能,与顶层融资公司之间是全资股权控制关系。

4.  海外销售公司:负责特定区域的商品销售、仓储、必要资质申请、本地财务结算等职能,例如平台要求仅限本地企业注册店铺的地区、或者存在法规要求或建立本体团队需求的地区等,与顶层融资公司之间是全资股权控制关系。

采用“平台模式”、存在多账户运营需求的跨境出口电商(既包括泛品铺货模式、也包括垂直精品模式下采用多品牌矩阵策略等),除上述公司主体外,由于平台通常要求同一公司在同一区域只能注册一家网店,因此还需要以下性质的公司主体:

5.  网店账户公司:负责注册并持有网店账户,主要目的是为“绕开”平台规则对账户注册的限制,通常由某一集团公司下设全资子公司、或通过公司员工名义注册成立,原则上不从事任何其他业务运营。

三、公司架构设置合规提示

(一)通过香港公司开展业务的优势

通过国内公司直接开展跨境出口电商业务并无不可,但若加设一层香港公司作为境外业务开展主体的,则至少可以在以下方面助益运营效率提升:

1.  采购环节,国内公司采购需要增值税发票入账,但在向部分供应商或者通过1688平台采购时可能存在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的问题,长此以往会积累财税合规问题,而香港公司仅需取得自制单据(Invoice)或收据(Receipt)即可满足财税合规及出口退税需要。

2.  销售回款环节,受限于国内外汇管制,国内公司收取外汇可能面临结汇流程繁琐、汇率波动等困难,操作不当时甚至有外汇违规处罚的风险,而香港地区则外汇管理环境更为宽松,香港公司外汇收付及兑换都便捷得多。

3.  税务方面,香港地区还有着税种少、税率低的优势。

设立香港业务公司的具体方式可视采取的融资架构而定:如采取国内融资架构的,可以通过顶层融资主体在香港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如采取红筹架构的,则常规架构本身就包含一家香港公司,可以直接利用。

(二)境外公司注册需要办理ODI审批

境内企业在香港或海外设立境外子公司的,除在目的地办理注册手续外,还需办理商务部门批准、发改部门备案及银行外汇登记等有关境外投资批准手续(统称“ODI审批”),相关法规包括《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等。

ODI审批原则上需要事前办理。若未办理ODI审批的,境内企业无法以资本金形式向境外子公司汇出运营资金、也无法将境外子公司获取的销售收入以分红形式汇回境内,还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但是,申请ODI审批也有一定门槛,实操中常见要求申请企业成立至少满一年(可以提供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净资产或收入达到一定水平等。初创阶段跨境出口电商未必能满足这些要求。

ODI审批合规常见解决方案为:原则上设立境外子公司前应完成ODI审批手续的办理;若初创阶段企业暂无法达到ODI审批的申请门槛,可以考虑先行成立香港或其他境外子公司,以技术服务费形式向境外子公司提供运营资金,待具备办理ODI审批的条件后,宜尽快补办ODI审批,或成立一家新境外子公司并办妥ODI审批、再将原有存在ODI审批瑕疵企业的业务、资产及人员全部转入该新境外子公司。

(三)体外网店账户公司面临整改

平台通常允许企业为运营多个品牌开设不同关联账号。例如,某主要平台卖家行为准则要求:

除非您有开设第二个账户的合理业务需要且您的所有账户均信誉良好,否则您只能为每个商品销售地区保留一个卖家平台账户。如果您有任何信誉不佳的账户,我们可能会停用您的所有销售账户,直至所有账户拥有良好的信誉。合理的业务需要示例包括:(1)您拥有多个品牌,并分别维护单独的业务;(2)您为两个不同且独立的公司制造商品;(3)您应聘参与需要单独账户的[本平台]计划”。

在卖家持有、经营、参与或者有权访问多个该平台销售账户的情况下,卖家被视为有多个或相关联的销售账户,并受限于上述多销售账户准则。

对于上述规则,“垂直精品模式”由于以品牌化为策略,可以很好与之适配;而“泛品铺货模式”采用的大规模开店铺货销售白牌产品的销售策略,可谓与之背道而驰。如果想要规避上述对多销售账户/关联账户的限制的,业务公司下设子公司方式注册账户的关联属性过于明显,为求隐蔽只得通过员工或第三方名义设立体外网店账户公司(并且还需搭配一系列技术手段),业务公司与该等员工或第三方之间签署相关信息授权或代持协议。

体外网店账户公司虽然比较隐蔽,但无法排除发生账户权属争议的可能,而这是上市审核的大忌。因此,拟上市跨境出口电商企业若大范围注册了体外网店账户公司的,其在上市前必须完成整改,可通过股权收购等方式将体外网店账户公司转移到集团公司体系内,上市前整改完成比例通常要求达到80%以上,且上市后还需要持续整改并公告整改进度。但完成上述整改、取消体外网店账户公司做法后,不是加大了被平台以关联账户违规为由关停账户的可能吗?这便是许多传统跨境卖家面临的两难困境。对他们来说,合规整改事实上要求的是大范围的业务转型。

(四)业务主体间的转让定价风险管理

业务特性决定了跨境出口电商企业通常符合跨国集团公司的特征,跨境出口电商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主体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且各自承担不同职责,该等关联主体之间可能发生产品购销、劳务提供、技术服务等交易,相关交易的定价即称为转让定价。

跨国家或税收辖区的转让定价安排,既是各公司主体日常运营的正常需要(例如销售利润需在不同公司间进行合理留存),也应注意需要遵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不具有商业合理的转让定价安排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挑战,从而导致被追缴税款或罚款等不利后果。我们在后续文章中会重点展开介绍转让定价的风险管理。

四、可供参考的行业先例

根据上市公司招股书、年报等公开信息,我们整理了以下两则公司架构案例,以便您结合上文相应参考。

案例一:安克创新(300866.SZ)

安克创新成立于2011年,主营业务为自有品牌的移动设备周边产品、智能硬件产品等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是“平台+垂直精品模式”的典型代表,目前已成功打造充电领域Anker、无线音频领域Soundcore、智能家居领域Eufy与智能影音领域Nebula四大自主品牌。

安克创新的公司架构设置及职能划分情况示意如下:

信息来源:安克创新2021年报

1.  采购/销售环节:注册在境内及香港的采购主体完成商品采购后将其销售至海外销售公司(香港、美国、英国及日本等子公司),并通过第三方平台(亚马逊、eBay、日本乐天和天猫等)进行海外终端市场销售。所有网店账户公司均为公司体系内主体。

2.  出口环节:公司部分商品通过境内采购主体自行报关出口,部分商品委托供应商办理出口手续。

3.  仓储/物流环节:公司主要选择亚马逊提供的物流仓储服务,在亚马逊FBA仓库接收商品后,后续配送和退货等服务皆由亚马逊负责完成。

案例二:赛维时代(创业板已过会)

赛维时代成立于2012年,主要产品类别为服饰配饰、运动娱乐及百货家居。在成立初期,赛维时代曾采用过泛品铺货模式。2018年起,赛维时代开始品牌化转型,以打造垂直精品模式下品牌矩阵为目标,孵化了数十个营收过千万的自有品牌。2022年6月17日,赛维时代在深交所创业板过会。

赛维时代的公司架构设置及职能划分情况示意如下:

信息来源:赛维时代招股说明书

赛维时代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跨境仓储物流体系,综合采用直邮、亚马逊FBA、海外仓(国际物流+海外第三方配送)等仓储/物流模式,公司架构设置及职能划分也与不同模式的业务需求相适应:

1.  直邮模式下,采用9610出口模式报关,利用不同境内采购公司分别负责办理可出口退税业务及无法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  

2.  FBA及海外仓模式下,采用0110(一般贸易)出口方式报关,境内采购公司在采购商品、完成清关后销售给香港销售公司和美国销售公司。对于采用海外仓模式的,由各地仓储物流公司分别负责所在区域的仓库及物流管理。

五、小结

跨境出口电商由于行业特殊性,涉及不同法域法规及海外平台规则,合规运营难度本身较高。而曾经的野蛮生长已成为过去时,近两年来海外平台“封号潮”、国际贸易摩擦、欧盟增值税审查、国内监管重视等,为跨境出口电商提出了更高合规要求,行业可谓进入下半场。若选择此时入场,需要自始重视业务及财税合规,选择恰当的公司架构安排将有助于事半功倍。

特别声明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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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出口电商概述

(一)  跨境出口电商含义及分类

跨境出口电商,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先出口到境外再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消费者或跨境直接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消费者的经营行为,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出口。

跨境出口电商企业即从事前述业务的企业,根据销售策略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铺货型卖家与精品型卖家,前者的销售策略为广泛选取和积累大量品类的商品进行销售,后者的销售策略为聚焦特定品类的商品进行销售,并进行垂直精品化品牌管理、提升品牌价值。

根据销售渠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平台卖家与独立站卖家,前者主要通过在亚马逊、eBay、Wish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立线上店铺进行销售,后者主要通过自行搭建销售网站平台进行销售。

(二)  跨境出口电商行业现状

伴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持续提升,以及新冠疫情以来,海外消费者线上消费习惯的养成,加之国家政策红利推动,跨境电商出口行业方兴未艾,蓬勃发展。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1.98万亿元,增长15%,其中出口1.44万亿元,增长24.5%。

跨境出口电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国家稳外贸政策目标实现具有积极意义,国家也不断加大对跨境出口电商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释放了外贸业态和模式创新领域的重大利好。2021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进一步为跨境电商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迅猛发展且潜力巨大的跨境电商行业,也日益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头部的主要跨境电商企业或已成功上市、或已通过并购实现资本化,或已在上市申报的进程中。此外,据《2021年(上)中国跨境电商投融资数据报告》数据显示,仅上半年跨境电商融资事件数就有29起,同比2020年同期的9起上涨了222%;融资总金额78.1亿元,同比2020年同期18.4亿元上升324%。

但充满机遇的跨境电商行业同样伴随着风险与挑战。2021年4月以来,亚马逊平台史上最为严厉的“封号潮”汹涌而来,且波及范围、打击力度持续扩大。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平台店铺被封号的主要原因包括“不当使用评论功能”“虚假评论”“操纵评论”等。平台店铺的“封号潮”,为跨境电商行业敲响了合规经营的警钟。

跨境出口电商企业面临的合规风险远不止严格的电商平台规则,其复杂业务主体与业务流程、面临的境内外多元经营环境与受到的多维度法律监管等因素,都给其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跨境出口电商企业面临着与传统外贸企业相比更大的合规压力。本文旨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对跨境出口电商企业的业务主体设置过程中的合规要点进行总结提示,后续还将对业务流程所涉合规要点、其他重点关键问题等做进一步的总结提示与分析探讨。

二、跨境出口电商的常见业务主体介绍

跨境出口电商企业的基本业务流程为,向境内供应商采购商品后,根据境外销售者的订单,以邮寄、快递等形式向境外消费者送达。根据业务流程需求,跨境出口电商企业需要下设不同主体承担不同业务功能,通常包括:

(1)业务运营主体。负责整体的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下属子公司,整体负责运营线上店铺、人力、财务、技术服务等。

(2)境内采购及报关主体。负责向境内供应商采购商品,并负责完成商品报关出口以及向终端销售主体出售商品。

(3)店铺注册主体。负责以自身名义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线上店铺,以及线上店铺对应所需银行账户开立、知识产权申请注册。

(4)终端销售主体。负责向境内采购及报关主体采购商品后,完成向境外终端市场的销售,并作为销售收入的归集主体。

除上述业务主体外,根据经营品类、发展阶段不同,部分跨境出口电商企业还可能设置有生产、研发、设计、物流、仓储与技术服务等主体。

三、业务主体设置安排与合规要点

(一)  终端销售主体的设置

1.常见设置安排

目前多数跨境出口电商企业,选择在香港设置终端销售主体。主要原因在于,(1)税收优势。香港地区企业利得税的征缴税率低于境内企业所得税的征缴税率;(2)外汇管理便捷。跨境出口电商企业的收入来源于美国、欧洲、日本等境外地区,而香港地区对于外汇的管理较境内更为宽松;(3)无票采购需求。跨境出口电商企业在向部分供应商或者通过1688平台采购时,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而香港税务只要求“Invoice”,不需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可以满足无票采购的需求。

2.合规问题提示

虽然上市审核及并购重组实践中,存在跨境出口电商企业于香港设置终端销售主体并最终得到审核机构认可的案例。但该等模式确实存在潜在的合规问题,需要予以注意。

手续办理问题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等相关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终端销售主体,需办理商务部门、发改部门的备案手续及外汇登记手续。参考国家发改委外资司于2020年5月发布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百问百答》,境内企业最晚需在向境外企业实际出资前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因此,跨境出口电商企业在香港设立终端销售主体时,应注意事先办理商务部门、发改部门的备案手续及外汇登记手续。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1)跨境出口电商企业由于在创立初期合规意识薄弱,在香港设立终端销售主体时,未办理ODI手续备案,或者(2)跨境出口电商企业自然人创始股东,直接以个人名义在香港设立终端销售主体后,由跨境出口电商企业与该自然人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但该个人同样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如存在上述问题,不仅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还可能导致终端销售主体无法以向境内主体分红的方式,将境外销售收入所得汇回境内的问题,且无法满足上市时对发行人合规经营、资产完整性的审核要求。

上述问题常见的解决方案包括有,(1)补办设立境外终端销售主体的ODI手续;(2)办理ODI手续并收购自然人股东所持境外终端销售主体股权;(3)办理ODI手续并新设终端销售主体后,更换终端销售主体。但上述解决方案,亦可能存在一定弊端或操作障碍,如当地商务及发改部门对补办ODI手续或收购未办理ODI手续的境外企业可能持否定态度、因补办ODI手续而被行政处罚、触发同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拖累上市计划。因而需要结合跨境出口电商企业具体情况、当地政府部门沟通态度等因素,确定最终的解决方案。

香港利得税缴纳问题

根据香港税法规定,利润来源非香港本地的有限公司依据来源地征税原则申请海外利得后,可以合法得到税务局豁免企业利得税。申请离岸豁免的需要具备的一般条件包括“没有营运办事处在香港;没有聘请员工在香港工作;没有香港客户,没有香港供应商;不和香港本地客户发生贸易关系不是在香港协商和签订合同;货物没有经过或转运到香港。”

因此,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拟在香港设立终端销售主体时,应当根据自身运营条件、税收总体筹划等综合考虑是否申请海外利得豁免。如未申请,应当及时申缴香港利得税。如需申请,则建议将终端销售主体作为空壳公司,在设立时避免租赁办公室、聘请员工及设置仓储等,以便于后续通过海外利得豁免审核。

(二)  店铺注册主体的设置

1.常见设置安排

跨境出口电商企业通常根据其销售商品品类、品牌与地区的不同,在同一电商平台上开设多个线上店铺。尤其对于铺货型卖家而言,由于其开发、积累的商品品类较多,所开设的线上店铺可能多达几百家、上千家。

2.合规问题提示

多账户店铺问题

对于平台类铺货型卖家而言,销售策略决定了其需要开设大量的线上店铺。但是目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尤其是平台类铺货型卖家所主要依赖的亚马逊平台,平台政策明确规定,如无合理理由,对于单一主体在每个商品销售地区保留一个卖家平台账户,而未明确规定于同一控制下的不同主体在同个商品销售地区是否可以开设多个卖家平台账户[1]。

由此产生的疑问是,跨境出口电商企业通过设立大量子公司,并由该等子公司在同个商品销售地区申请开设线上店铺,以实现在同个商品销售地区开设多个线上店铺的目的,是否符合亚马逊等平台政策规定。亚马逊平台政策的模糊规定,给开设了大量线上店铺的铺货型卖家的合规之路,带来了不确定性。

目前,对于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拟上市的平台类铺货型卖家,通常依据访谈亚马逊等平台客户经理的结果以及同行业的惯常操作情况,向审核机构论证,亚马逊平台系以一个独立公司为单位来判定账号是否属于同一个公司,而不是以集团来认定,一个集团的母公司通过多个子公司分别在亚马逊平台开设店铺未违反亚马逊平台的相关规定。

虽然根据已登录资本市场的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所披露的公开信息,目前尚不存在因多账号开店而被亚马逊等平台强制关店或处罚的情况,但是也无法排除未来亚马逊等平台修改其现有政策或者推出新政策所带来的合规风险。

第三方名义开设店铺问题

如前所述,亚马逊平台未明确规定于同一控制下的不同主体在同个商品销售地区是否可以开设多个线上店铺。但是在亚马逊平台线上店铺注册的实际操作中,同一控制下的不同主体在同个商品销售地区如申请开设多个线上店铺,仍可能被认定为关联账户,进而引发平台强制关闭线上店铺或罚款等风险。

为此,跨境出口电商企业在初期通常以其体系外无股权控制关系第三方的名义申请开设线上店铺,以顺利通过亚马逊等平台的线上店铺注册申请的审核。但线上店铺注册于第三方名下,不仅可能引发线上店铺所有权及销售收入归属纠纷,还无法满足上市审核时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独立性的要求,甚至某种程度上存在违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向平台提供真实信息义务的嫌疑。

为避免与第三方店铺设立主体潜在的争议与纠纷,目前通常采取的解决措施为,跨境出口电商企业与第三方店铺设立主体签署《信息授权使用协议》,约定第三方店铺设立主体向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提供主体信息,授权跨境出口电商企业以其名义设立线上店铺,并由双方对店铺的所有权、收益权分配、授权费用等安排进行明确约定。线上店铺设立主体为法人的,还可考虑与线上店铺设立主体的股东,签署股权代持协议。

如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有上市安排,结合相关并购重组及上市审核实践[2],在上市申报前,还需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店铺注册主体纳入到体系范围内,实现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主体注册店铺的销售额占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所有运营店铺销售额达到较高比例。有鉴于此,跨境出口电商企业在选择用于申请注册开设店铺的第三方主体时,宜选择新设立的、未实际经营其他业务、轻资产公司,避免选择存在实际经营其他业务、存在较多资产或负债以及行政处罚或诉讼、仲裁的公司,降低后续收购时的成本。

(三)  终端销售主体与店铺注册主体的关系

1.常见设置安排

跨境电商企业基于不同的发展背景和业务考虑,其店铺注册主体与终端销售主体存在不同的设置模式。

分立设置模式

分立设置模式,是指由不同的下属公司分别作为店铺注册主体与终端销售主体的模式,如易佰网络、赛维时代。根据公开披露文件,易佰网络、赛维时代的终端销售主体是其香港子公司,而其店铺注册主体是除香港子公司外的其他境内外下属公司。

分立设置模式下,店铺注册主体仅仅承担注册线上店铺的职能。虽然以线上店铺名义面向终端消费者出售,但是店铺注册主体实际不承担任何销售、采购功能。商品的采购、销售收入的取得,由另行设立的终端销售主体负责。

一体设置模式

一体设置模式,是指由一家下属公司同时作为店铺注册主体与终端销售主体的模式,如安客创新、泽宝技术。根据公开披露文件,安客创新、泽宝技术的各终端销售主体各自负责于终端销售地区注册线上店铺。

一体设置模式下,终端销售主体除承担商品的采购、销售收入取得的职能外,同时承担注册线上店铺的职能。

2.合规问题提示

与销售策略相结合

如前所述,根据销售策略的不同,跨境出口电商可以分为铺货型卖家与精品型卖家。铺货型卖家的销售策略及第三方平台政策决定了其需要注册大量线上店铺,导致对应的店铺注册主体也相对较多。考虑到销售收入资金归集、商品的采购与调拨等需求,其店铺注册主体客观上难以做到与终端销售主体保持一致。

精品型卖家深耕自有品牌,在同一商品销售地区注册与品牌类别、数量一致的线上店铺,有利于其聚焦品牌、提升品牌价值,因此其需要注册的线上店铺数量较少,故而所对应店铺注册主体较少,可以实现店铺注册主体与终端销售主体的一致。

商品流转、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问题

在店铺注册主体与终端销售主体不一致的模式下,由于线上店铺销售的商品实际系由终端销售主体采购,因此店铺注册主体本身并不享有其销售商品的所有权,且商品销售收入又由终端销售主体享有,造成了商品的名义销售主体(即店铺注册主体)与商品所有权人、收益享有人(即终端销售主体)的分离,对会计账务处理造成一定困扰。

根据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主体应当有自己的经营目标和自主支配的经济资源,并能独立做出决策;对自己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经济行为承担责任。

为解决上述问题,目前常见的操作办法是,由终端销售主体与店铺注册主体签署《信息使用授权协议》,约定将店铺账号名下所有资产所有权、经营决策权归属于终端销售主体,实现由终端销售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控制合并范围内公司所开设所有线上店铺。因此终端销售主体取得商品所有权后,再流转至店铺注册主体不作会计处理,且合并范围内的跨境出口电商业务收入均在终端销售主体层面确认。

上述处理方法在华凯创意收购易佰网络、天泽信息收购有棵树时,均得到了证监会的审核认可。但是上述处理方法可能仍存在一定瑕疵,原因在于,对于大部分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来说,终端销售主体虽承担商品的采购与销售收入的归集职能,但平台店铺运营所需的人力资源、技术支持与最终的经营决策实则均由境内的业务运营主体负责,平台店铺的经营决策难谓由终端销售主体独立作出。因此,上述处理方法否能够得到目前IPO审核的认可仍待进一步验证。

(四)  境内采购及报关主体设置

1.常见设置安排

跨境出口电商企业的境内采购主体向其境内供应商采购后,通常其内部主体间即不再进行商品、资金的流转,而直接由相应境内采购主体向终端销售主体出售,将商品报关出口至境外。因此,境内采购主体与报关主体通常为同一主体。

2.合规问题提示

如境内采购主体同时作为报关主体,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相关规定,需要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境内采购主体可自行报关,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报关。

如选择委托报关企业报关,为避免在上市审核时,被审核机构质疑报关规范性问题,跨境出口电商企业在选择报关企业时,应当选择合规程度、知名度较高的报关企业,避免选择在出口报关方面曾因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报关企业,且应避免与报关企业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等不规范业务。

四、结语

几家欢喜,几家愁,虽然新冠疫情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疫情也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跨境出口电商行业高速增长的催化剂。疫情广泛的影响和改变了全球消费者的购物习惯。据统计,2021年全球购物APP使用时长超过了1000亿小时,购物APP使用时间同比增长了18%。

在跨境出口电商行业蓬勃、活跃发展的背景下,有争先恐后登陆资本市场的老牌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有摩拳擦掌准备出海的传统外贸或生产企业,还有蜂拥入局的大批资本。但跨境出口电商作为一种独特的外贸业态和模式,其也面临着与传统外贸行业相比更为棘手与特别的合规问题。跨境出口电商企业设置下属各类业务主体时所需面临的合规问题,即是其在搭建业务框架与融资、上市合规整改时所的第一道关卡。尽管实践中已经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形成了有益的探索,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有待进一步的验证、明晰与完善。

注释:

[1] 根据亚马逊平台销售政策和卖家行为准则规定,“除非您有开设第二个账户的合理业务需要且您的所有账户均信誉良好,否则您只能为每个商品销售地区保留一个卖家平台账户。如果您有任何信誉不佳的账户,我们可能会停用您的所有销售账户,直至所有账户拥有良好的信誉”

“合理的商业理由示例包括:您拥有多个品牌,并分别维护单独的业务;您为两个不同且独立的公司制造商品;您应聘参与需要单独账户的亚马逊计划;以代理商或品牌保护机构的身份提交侵权通知”。

[2]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1.华凯创意并购重组易佰网络采取整改措施,将第三方名义网店变更还原至易佰网络或其子公司名下,剩余第三方名义网店的营业收入占比低于5%,并持续整改;2.天泽信息并购重组有棵树采取整改措施,将第三方名义网店变更还原至易佰网络或其子公司名下,实现以第三方名义注册店铺销售收入占比在15%以下阶段性目标,并持续整改;3.赛维时代上市申报前已完成整改,将全部店铺注册主体公司变更为其子公司,其用于开立店铺、未实际运营的子公司数量达到822家,不存在以第三方名义注册的店铺